庭審前的李靖瀾 (資料圖)
  2014年12月4日是我國首個國家憲法日。14天后的12月18日,一位26歲的四川女孩,在海南被宣告無罪。她比黃家光幸運,對讓這份判決沒有經歷太久的等待。近日,記者重新梳理這宗案件。
  2013年5月18日,剛剛大學畢業不久的川籍女孩李靖瀾經歷了人生中難忘的波瀾:因涉嫌詐騙一酒廠法人代表1.1萬元,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其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李靖瀾不服,提出上訴。
  同年9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審理上訴人李靖瀾犯詐騙罪的審判程序違法,裁定撤銷白沙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號判決書,並將該案發回白沙法院重新審理。
  白沙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
  李靖瀾不服,再次上訴。
  2014年12月18日,李靖瀾終審獲判無罪。
  一審判決

  詐騙1.1萬元獲刑兩年半
  2013年二審開庭前,李靖瀾的父母剛剛從四川趕赴海口。“我不相信女兒會去騙人,她連撒謊都會臉紅。”李的父親這樣認為。
  李靖瀾,女,1988年2月9日出生,家住四川成都市青羊區。
  李靖瀾表示,2012年,她辭職回成都後,一位親戚無意間查詢到她的網上在逃信息,顯示“涉案金額1.1萬元”。李靖瀾得知自己被網上通緝。在家人的陪同下,2012年4月27日,李靖瀾主動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營門口派出所說明情況。
  同年5月6日,李靖瀾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李靖瀾被取保候審。
  2013年5月13日,李靖瀾因本案再次被刑拘,同月16日,其被執行逮捕。一天后,也就是2013年5月17日,白沙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2013年5月18日,白沙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靖瀾被認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發回重審

  女子被判刑兩年再上訴
  同年9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為一審審理上訴人李靖瀾犯詐騙罪的審判程序違法,裁定撤銷白沙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初字第38號判決書,並將該案發回白沙法院重新審理。
  重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
  白沙法院(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2010年8月29日,於某平和其助理被告人李靖瀾前往海南省白沙縣七坊鎮海南椰某香酒業有限公司找孟某平。在七坊鎮用餐後,李靖瀾與於某平返回海口。過後,孟某平與李靖瀾、於某平電話聯繫,洽談有關海南椰某香酒業公司與金某高粱酒廠的合作事宜。孟曾經三次把自己酒廠的酒交由李靖瀾、於某平通過他人關係代銷。
  2010年11月25日,在山東省鄒平黛溪山莊,孟某平繼續洽談有關酒業合作事宜。李靖瀾謊稱自己是某機構負責人副主席,並提供“葉瑪”的名片。為促成合作,李要求孟先加入該機構,並交納1萬多元手續費。
  孟為提高酒廠效益,2011年3月7日,孟在海口向李提供的姓名地址匯款1.1萬元。李取款後,一直未幫孟辦理酒廠合作事宜,也未辦理加入有關機構的手續。
  孟某平向於某平瞭解後發現,李靖瀾已經離開海南,無法聯繫,他隨後報案。
  孟某向白沙警方報案稱,李靖瀾以交納“入會費”為由,詐騙他1.1萬元。
  白沙法院認為,李靖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李靖瀾主動到案,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具備自首條件。
  2013年12月19日,白沙法院作出(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靖瀾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000元。
  李靖瀾不服,再次上訴。

  終審判決

  無罪女大學畢業生獲自由
  經海南二中院查明,2010年8月29日,李靖瀾與於某平、黃某雄、宗某俊從海口前往白沙黎族自治縣七坊鎮,看望海南椰某香酒業公司法人代表孟某平。雙方在白沙相聚後,往七坊鎮五湖飯店用餐。飯後,李靖瀾與於某平返回海口。
  2010年11月25日,孟某平與妻子李某芬前往山東濟南,找於某平和李靖瀾。對方等人在山東鄒平黛莊接待了孟某平夫婦。2011年3月7日,孟某平根據李靖瀾提供的姓名、地址(姓名:李靖瀾,地址:濟南市經七路某號) ,在海口市郵政儲蓄銀行匯款11000元。同年3月16日,李靖瀾在濟南領取該款。
  2011年4月7日,孟某平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李靖瀾詐騙其11000元。公安機關2012年4月19日立案偵查,併在網上追逃李靖瀾。得知網上追逃後,2012年4月27日,李靖瀾主動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營門口派出所說明情況。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該院審查查明的有關事實,綜合全案的證據,本案尚存在諸多的矛盾和疑點,未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海南二中院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控方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如提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原判認定李靖瀾有罪的證據,主要依據被害人孟某平的陳述和其妻子的證言,而其妻子李某芬與被害人有利害關係,其二人的陳述與證言不僅本身矛盾,相互之間也不一致,又與被告人供述矛盾,難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尚不足以證明李靖瀾犯詐騙罪。故原判認定被告人犯詐騙罪證據不足。
  該院認為,原判認定“2010年8月29日後,孟某平與李靖瀾、於某平通過電話互相聯繫,互相之間洽談海南椰花香酒業有限公司與臺灣金門高粱酒廠之間的合作事宜”的事實不成立。
  採取欺騙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是詐騙罪本質特征。本案中,證明李靖瀾對孟某某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證據明顯不足。
  另外,本案中,證明李靖瀾非法占有孟某某款項1.1萬元的證據不足。雖然李靖瀾受到孟某平寄來的1.1萬元,但不排除該款是孟某某作為給於某平和張某某辦駕駛證的費用而寄給李靖瀾的可能性,且該款是否已由李靖瀾交給了於某某的妻子亦難以確認。因此,對於該款的性質及去向,依據現有的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難以得出唯一結論。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白沙法院認定李靖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1.1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該院遂做出終審判決,撤銷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3)白刑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李靖瀾無罪。
  據瞭解,12月18日,此案由海南二中院終審宣判後,家屬方面據稱當天接到了判決文書。
  19日記者獲悉,當事人李靖瀾已和家人返回四川,準備開啟新生活。有知情者稱,這位川妹子需要先作休整,調節情緒,將開始找份工作。
  女孩重獲自由,家屬喜極而泣。但是,當多家媒體試圖走近這位重獲自由的女孩時,她和家人卻表示不想多說。
  辯護律師疑罪從無
  李靖瀾的辯護律師、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向琦曾在庭審中提出,根據警方最新獲取的相關證言顯示,李靖瀾在本案中,沒有作案時間和空間,因此檢方的指控不能成立。辯護人辯護稱,據警方對2010年8月29日當天在場證人黃某雄(送李靖瀾一行至白沙的司機)和盧某群(椰花香酒業生產廠長)所做的詢問筆錄證實,李靖瀾當日到白沙縣後,沒有進酒廠,大家直接到白沙縣七坊鎮上的一個酒家吃晚飯後,就直接回海口了。根據孟某平第五次接受警方詢問的陳述,2010年11月25日,他和妻子到達山東黛溪山莊時,“由於時間太晚了,李靖瀾就說先回去了。第二天,李靖瀾和於振平才一起來到黛溪山莊”。
  辯護人認為,既然2010年8月29日李靖瀾到白沙縣後沒有進入孟某平的酒廠,2010年11月25日亦未進入孟某平的房間,那麼,檢方指控李靖瀾分別在兩個時間和地點實施的詐騙行為就無法成立。孟某平以其人生閱歷、知識水平來說,僅憑一張名片和兩張合影,就相信一個小女子是一家機構的負責人,並毫無顧忌地要求加入該機構,不符合常理。而且其向警方提交的3份報案材料及5次接受警方詢問的筆錄,有多處自相矛盾,同樣不符合常理。
  辯護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規定,“定案罪證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判處被告人無罪,不得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本案被告人被控詐騙,定罪證據存疑,而且目前的證據已能夠排除被告人詐騙的事實,應依法宣判被告人無罪。(記者王忠新)
  李靖瀾庭審時間軸
  2012年
  4月
  孟某報案
  5月6日
  李靖瀾被刑拘
  5月13日
  取保候審
  2013年
  5月13日
  再次被刑拘
  5月16日
  執行逮捕
  5月17日
  檢方提起公訴
  5月18日
  一審判決
  有期徒刑
  二年六個月
  9月12日
  終審裁定
  發回重審
  12月19日
  重審判決
  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
  12月18日
  終審判決
  無罪
(來源:南國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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