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日電在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製的大背景下,相關優惠稅收政策能否延續備受關註。財政部2日消息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可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等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同時,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  (原標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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